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龚俊、贺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龚俊,贺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4396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吴红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祥、严舒茗,该公司员工。被告:龚俊,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贺章,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俊、贺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龚俊偿还原告代偿款19295.02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的利息为901.3元);2.被告贺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凤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俊、贺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龚俊、贺章未作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查明。一、贷款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2016年7月11日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二、放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三、贷款金额:83200元。四、还款期数及是否届满:36期、未届满。五、担保方式:被告龚俊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六、共同偿债人:原告。七、服务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原告与被告龚俊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八、担保方式:被告贺章作为反担保人向原告出具《反担保函》。九、代偿日期及金额:2016年12月23日、2017年3月24日代偿11206.61元、8088.41元,共计19295.02元。十、违约责任的约定:若被告龚俊未能及时还款导致原告垫付的,被告龚俊应立即向原告归还垫付款,逾期应支付按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四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十一、利息主张的计算方式: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本院认为,案涉《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及《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被告龚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还款,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龚俊归还垫付款并支付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被告贺章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被告龚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19295.02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的利息为901.3元,之后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被告贺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龚俊、贺章共同负担。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龚俊、贺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吉红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昱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