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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成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2766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成路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楚龙奎与成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成路未依生效判决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9元,本院少年审判庭于2017年7月17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成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成路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成路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成路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亦无成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楚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