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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世辉与廖华响、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辉,廖华响,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晓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509号之一原告:陈世辉,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廖华响,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辉,系原告廖华响丈夫。被告: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6391040N。法定代表人:曾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芬,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陈世辉、廖华响与被告江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晓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世辉、廖华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以不正当手段所得的所谓的指标费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告到嘉业海棠湾楼盘销售部看房,被告销售员即被告黄晓芬接待原告,当时没有满意的房源,黄晓芬向原告介绍了另外一套房源,说这套房子是房管局领导的,他只交了两万元定金,也不来交首付,被告公司拿房管局领导没有办法,说房管局领导私下委托被告二卖,但要收指标费35000元。原告本不想买,黄晓芬又说被告公司会送30000元车库抵用券和太阳能给原告,签合同时原告向两被告要30000元车库抵用券和太阳能时,黄晓芬又以公司给原告垫资了30000元需等原告把垫资款还清才给原告,等原告还清垫资时,被告一嘉业海棠湾销售部却说没有这回事,拒绝履行承诺。原告认为购买的房产是开发商手里买的第一手房产,并不存在从第二手人员中买,也就不存在指标费。经多次原告向两被告一、二协商返还原告35000元指标费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对陈世辉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世辉、廖华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伍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