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书生、许卫庆与李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书生,许卫庆,李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268-2号申请人徐书生,男,1959年3月生,汉族。申请人许卫庆,男,1969年8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庆丰,男,1964年7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书生与被执行人许卫庆、李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庆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庆丰银行账户存款11980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