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29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立强与李立华、余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强,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99号之二原告李立强,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依平,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立华,女,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余静,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余涛,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余一,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余珊珊,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李立强诉被告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立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立强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强撤回对被告李立华、余静、余涛、余一、余珊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李立强负担。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