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亮与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亮,张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668号原告:唐亮,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成,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唐亮诉被告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6日,唐亮与被告张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唐亮将其所有的车牌号吉J2xx**号,车架号LGK22xxxxxxxxxxx东风牌车辆卖给被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