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希海、王常琪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希海,王常琪,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希海,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文华,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常琪,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文华,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住所地莱州市金城镇焦家村。负责人:尹国光,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元,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北路60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润菁,女,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孙希海、王常琪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矿、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财产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当事人诉争焦点是涉案葡萄树是否因遭水淹和尾矿污染导致减产死亡以及两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偿相关损失,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认定为财产损害纠纷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案件一审期间,上诉人主张系因溃坝和尾矿废水大量渗透到承包地导致葡萄树死亡。二审期间,上诉人就涉案葡萄树死亡与被上诉人尾矿库区存放物质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葡萄树死亡造成的损失等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鉴于该申请鉴定事项对于查明本案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是确认能否构成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性事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希海、王常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曲振涛审判员 鲁晓辉审判员 李 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