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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文柱、烟台亨通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文柱,烟台亨通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文柱,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香,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系李文柱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亨通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慧,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文柱因与被申请人烟台亨通热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文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武 俐审判员 郝万莹审判员 董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