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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贾晨恒、李保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晨恒,李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财保70号申请人:贾晨恒,男,201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法定代理人:崔某,系贾晨恒母亲。被申请人:李保堂,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申请人贾晨恒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美牌四轮机动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保堂驾驶的冀美牌四轮机动车(现存放于曲周县交警大队),查封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