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园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园,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田园,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玲,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园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玲的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账户等相应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有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Lx号。2017年5月31日,我院向临汾市交警队办理了该车辆的查封手续,但因该车辆已抵押于他人,车具体位置不详,无法实施扣押。现因被执行人李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