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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初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初红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187号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岗新城G1公寓三楼10室。法定代表人:张羽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系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红卫,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初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孟庆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 升书 记 员 吴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