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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潇,男,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四川省盐亭县榉溪乡泗兴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2月9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藏01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何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潇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潇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次仁平措审判员 徐 小 珍审判员 次仁央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