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培杰、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杰,王玉清,罗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民终5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刘宝林,山东鸢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伟,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罗岩。上诉人王培杰因与被上诉人王玉清、原审被告罗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培杰上诉称:1、本案涉及借款没有实际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2、因涉及款项没有实际交付,借款利息当然不不应支持;也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罗岩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玉清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罗岩未提交答辩意见。王玉清一审诉称:请求依法判令王培杰、罗岩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5000元,诉讼费用由王培杰、罗岩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0日,王培杰向王玉清借款100000元,约定期限为七个月,借款到期后,经王玉清催要,王培杰拒付。王培杰、罗岩一审未作答辩。原审判决认定,王培杰、罗岩于2013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30日,王培杰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借用王玉清100000元,借款期限七个月,若到期不能偿还,自愿用新龙城二楼B5-155商铺偿还。诉讼中,王玉清主张借款系以现金方式在王玉清家中交付,并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借款到期日计算至起诉前一天,共计1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王玉清提交的证明,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王玉清与王培杰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培杰未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王玉清要求王培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玉清与王培杰约定了借款期限,王培杰逾期还款,王玉清有权主张逾期利息,王玉清主张的计算方式不违反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此计算利息应为11746.58元(100000元×6%×1年+100000元×6%÷12个月×11个月+100000元×6%÷365天×15天),对王玉清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王培杰、罗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玉清要求罗岩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予以支持。本案开庭审理时,王培杰、罗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王培杰、罗岩共同偿还王玉清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1746.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王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共计2395元,由王玉清负担33元,王培杰、罗岩共同负担2362元。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后,上诉人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但上诉人在借款到期后,对于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关于涉案款项没有实际交付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关于不应该承担利息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另本案借款发生在上诉人王培杰与原审被告罗岩夫妻存续期间,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上诉人的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王培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玉娟审判员 张守现审判员 崔恒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