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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苏尼特左旗农牧业局、河南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成,周铁强,闫众,苏尼特左旗农牧业局,河南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23民初422号共同原告:尉成(推选诉讼代表人),男,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务工,现住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旧安达小区7号楼1单元4楼东户。共同原告:周铁强(推选诉讼代表人),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务工,现暂住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电力局后院。共同原告:闫众(推选诉讼代表人),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务工,现住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新安达小区2号楼3单元2楼东户。被告:苏尼特左旗农牧业局法定代表人:孟克巴特尔局长住所地: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农牧业局办公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图巴雅尔,内蒙古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生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桃源大道83号。被告:王斌,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共同原告尉成、周铁强、闫众与被告苏尼特左旗农牧业局、河南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共同原告尉成、周铁强、闫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共同原告尉成、周铁强、闫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6.20元(缓交,已减半),由共同原告尉成、周铁强、闫众负担。审判长冯瑞审判员萨拉人民陪审员托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曹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