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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5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徐宏杰、芦玟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徐宏杰,芦玟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551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韦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琳静,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宏杰,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告:芦玟静,女,1978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告徐宏杰、芦玟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苏建湘审判员  潘心武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春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