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大明、栾树伟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大明,栾树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6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大明,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桂荣,女,1941年7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李大明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永,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树伟,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再审申请人李大明因与被申请人栾树伟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大明申请再审称:1、我提交的西山别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争议院落”的原始状态。我提交的侵权当时的照片及后期进一步侵权的照片,该几组照片都直接证明了栾树伟自行私自侵占申请人土地使用权。我提交《西山花园别墅购销合同》显示当时花费103万元,参照当时2002年的西山花园别墅购房的正常价格,可以得到相应的院落。2、根据一审法院所调查取证得到的栾树伟真实购房发票可以证明,其伪造自己的《西山花园别墅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添加附加条款,真实的购房发票显示当时只花费了388600元,按照当时的房价标准不足以支付争议院落的面积。3、栾树伟提交的《西山花园别墅购销合同》、石家庄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别墅宗地图,一审法院在鹿泉市国土资源局调取的争议院落的平面布局都是虚假、伪造的。4、应追加石家庄市石府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5、李大明的民族是满族,但一、二审判决书把李大明的民族错写成是汉族。6、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前后两次达五年之久,明显超过审理期限,显属违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栾树伟辩称:1、本案的案由为侵权,李大明未提供证据证实侵权事实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对于李大明提供的西山花园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首先双方购买房屋时,该委员会还未成立,不可能对成立之前的事实作证,其次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本没有作证的资格,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没有法律效力。3、一审法院在鹿泉国土资源局调取的争议院落的平面布局图、《商品房买卖合同》、《西山花园E182号别墅宗地图》、《E182号坐标成果表》等证据足以证明我对诉争土地享有使用权,不存在侵权行为。4、我已将房子出售并过户,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别墅虽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都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双方在物权角度上均不能证实享有诉争院落的使用权。李大明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院落享有使用权,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李大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大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大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威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