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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何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何雪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952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层。负责人:宋义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湖,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阿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雪琴,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何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