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寒英、黄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寒英,黄忠华,杨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高寒英,女,1970年3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执行人黄忠华,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执行人杨素英,女,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申请执行人高寒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忠华、杨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执行人高寒英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忠华、杨素英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被执行人黄忠华、杨素英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2017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自2017年6月28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网上银行等财产信息,仅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黄忠华有赣B×××××号摩托车一辆,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无法进行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相关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英审 判 员 毛远聪审 判 员 邹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邓逸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