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燕莉、舒振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燕莉,舒振涛,湖北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5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莉,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武钢实业公司一炼钢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振涛,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钢工业港桥吊司机,住武汉市青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大街君临天下123栋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嘉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家利,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燕莉、舒振涛与上诉人湖北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7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燕莉、舒振涛上诉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返还定金8660元。2、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赔偿缔约过失所导致的原告损失。即要求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赔偿刘燕莉、舒振涛银行流水全部矫正,如联系银行改过来,银行改不了的就折价补偿。3、鲁公大宅装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虚构事实。合同A种承包方式,全包包工,包料,房屋装修总造价86600元。按照约定:1、设计到业主满意方可施工,2、施工质量按每一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3、最终总造价减免两万(所有活动参加完)。二、隐瞒真相。鲁公大宅装饰公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报价单(2016年3月20日)交付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以虚假信息骗取刘燕莉、舒振涛财物。鲁公大宅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燕莉、舒振涛对鲁公大宅装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刘燕莉、舒振涛承担。事实与理由:案涉《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选择V8工程套餐,是经双方协商后并经刘燕莉、舒振涛慎重考虑后确定的,是刘燕莉、舒振涛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重大误解”。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刘燕莉、舒振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也是大型国有企业职工,具备一定文化知识,其为装修房屋与多个装修公司沟通,具备一定的装修常识,其所选择的V8装修套餐是经其认真考虑、与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多次协商确定的,对该套餐所能达到的装修效果是明知的,不存在“重大误解”。二、刘燕莉、舒振涛实际量房后,未对套餐外的项目与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达成一致,成立新合同,但并不影响原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应以此为由撤销原合同。刘燕莉、舒振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签订的《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返还定金8660元;2、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赔偿缔约过失所导致刘燕莉、舒振涛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燕莉、舒振涛系夫妻关系。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刘燕莉、舒振涛选择鲁公大宅装饰公司推出的“V8”装修套餐,装修套餐规定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选择套餐内规定项目的全包价91000元(包工包料),超出部分按550元每平方米计费。2016年3月20日,刘燕莉与鲁公大宅装饰公司签订《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对悦达新天地2-12楼进行装修,房屋建筑面积132平方米,户型3室2厅2卫;包工包料,施工内容以预算单及有关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为准,合同总造价86600元;约定定金17320元,刘燕莉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8660元,待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时,同时支付剩余定金8660元。双方还对工程款支付时间、工期、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合同附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向刘燕莉出具《2015年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V8奢华工程报价单》,报价单明确了套餐内的项目及材料种类,套餐内价格为86600元(91000元-550元/㎡×8㎡),同时还载明了套餐外增项结算时以实际发生为准,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刘燕莉、舒振涛向鲁公大宅装饰公司支付8660元定金。此时因开发商并未向原告交房,故鲁公大宅装饰公司未实际量房,未出具设计方案。2016年7月,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在量房后根据设计方案及刘燕莉、舒振涛挑选的装修建材后,重新出具了《2015年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V8奢华工程报价单》,该报价包含套餐内项目为86600元,套餐外增项总计82255.95元,经优惠后为146000元。刘燕莉、舒振涛认为报价过高,要求退还定金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刘燕莉、舒振涛表示该报价过高,拒绝与鲁公大宅装饰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认为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在2016年3月20日的报价86600元不含拆墙砌墙费用,而鲁公大宅装饰公司之后出具的设计方案需要拆墙砌墙,故之前的报价是无法完成装修的。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认为86600元的套餐项目中不含拆墙砌墙的费用,最终报价超出原报价是因为刘燕莉、舒振涛挑选了套餐外的项目及升级了部分材料所致。一审法院认为,刘燕莉与鲁公大宅装饰公司签订《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报价86600元是在双方未实际测量房屋,且未出具设计方案前约定的包干价,而刘燕莉、舒振涛在设计方案出具后选择的项目造价远高于约定的包干价,可见约定的包干价并不能满足刘燕莉、舒振涛的装修需求。一审法院认为刘燕莉、舒振涛因缺乏必要的装修知识和信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误认为约定的包干价是能够满足其装修需求的,刘燕莉、舒振涛对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款存在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之规定,刘燕莉、舒振涛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鲁公大宅装饰公司收取的定金应予返还;其次,双方未履行合同是因为刘燕莉、舒振涛对合同价款存在误解,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故鲁公大宅装饰公司收取的定金应予返还,根据合同相对性,该定金应向刘燕莉返还。关于刘燕莉、舒振涛要求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赔偿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要求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联系银行将刘燕莉、舒振涛的银行流水矫正的诉请,刘燕莉、舒振涛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要求矫正银行流水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认为是刘燕莉、舒振涛选择了套餐外的项目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抗辩意见,鲁公大宅装饰公司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装修公司,应该帮助客户选择最能满足其需求的装修方案,而不是在未出具设计方案前约定价格,导致客户对价格产生误解,故对鲁公大宅装饰公司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北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燕莉返还定金8660元;二、驳回刘燕莉、舒振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湖北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针对刘燕莉、舒振涛和鲁公大宅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案涉《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刘燕莉与鲁公大宅装饰公司签订,该合同中约定的总造价为86600元。嗣后,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对刘燕莉、舒振涛拟装修的房屋实际测量、进行装修设计后重新出具的报价单的金额大大超出合同约定的总造价,由此造成双方不能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属实。因上述合同约定的总造价系在双方未对房屋进行实际测量,鲁公大宅装饰公司也未出具房屋设计方案的前提下约定的包干价,且该合同所附的报价单对装修基础项目的工程量未予明确。一审法院鉴于刘燕莉、舒振涛缺乏必要的装修知识和信息,鲁公大宅装饰公司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装修公司,应该帮助客户选择最能满足其需求的装修方案,不应在未出具设计方案前约定价格,认定刘燕莉、舒振涛作出了对约定的总造价能够满足其装修需求的错误认识,属于对合同约定的价款存在重大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判令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向刘燕莉返还收取的定金正确。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认为刘燕莉、舒振涛对上述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合同不应撤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燕莉、舒振涛上诉要求鲁公大宅装饰公司赔偿其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但其一、二审期间对其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刘燕莉、舒振涛上诉要求鲁公大宅装饰公司对其支付定金的银行流水信息进行矫正,不能矫正就折价补偿的上诉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燕莉、舒振涛和鲁公大宅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燕莉、舒振涛共同负担50元,上诉人湖北鲁公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丰 伟审 判 员 张文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严 洁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