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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宝龙申请执行戴永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宝龙,戴永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645号申请执行人苏宝龙,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戴永智,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宝龙与被执行人戴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苏宝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6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凤玖审判员 :王玉成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