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璐诉被执行人咸阳皮个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韦霞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璐,咸阳皮个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董璐,女,汉族,陕西西安市人。被执行人咸阳皮个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咸阳国际财富购物中心三层3F-016,3F-017。被执行人郭韦霞,女,汉族,西安市人。申请执行人董璐诉被执行人咸阳皮个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韦霞因管理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被告咸阳皮个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郭韦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董璐人民币616890.6元及利息4250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受理费9495元,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89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皮个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韦霞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681653.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