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晓琴与被执行人方学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琴,方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丁晓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方学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丁晓琴与被执行人方学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告方学兵未履行义务,原告丁晓琴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租金1290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016元、诉讼费2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学兵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方学兵银行存款14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