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会仁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会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838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会仁,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会仁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7)湘0104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会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林会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会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会仁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会仁撤回上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刑初3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雪平审判员 韩德民审判员 刘 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