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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麟与吴建文、郑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麟,吴建文,郑壮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5169号原告:林麟,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文,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郑壮丽,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林麟与被告吴建文、郑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文、郑壮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被告吴建文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未果,被告吴建文与郑壮丽系夫妻关系,依法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吴建文未进行答辩和举证。郑壮丽未进行答辩和举证。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吴建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林麟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其签名捺印的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现原告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吴建文催讨,被告吴建文至今未偿还,原告具状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吴建文与被告郑壮丽于2000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林麟主张被告吴建文向其借款180000元,有吴建文签名捺印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可予认定。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原告起诉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吴建文与郑壮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吴建文、郑壮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420599”t”_blank?)合同法》第二百零六(?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420599?deid=492438”t”_blank?)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一百四十四条(?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763”t”_blank?)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建文、郑壮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林麟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吴建文、郑壮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赫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