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抗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汉敏、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汉敏,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抗49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吴汉敏,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享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吴汉敏因与被申诉人武汉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4510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行)监[2017]4200000012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邢 勇审 判 员 邬文俊审 判 员 周 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胡 静书 记 员 唐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