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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重庆世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柏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向柏昭,重庆世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2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7幢2-8。法定代表人:张克强。被告:向柏昭,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世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3号12-11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向柏昭、重庆世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