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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进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进军,钟华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诗乡大厦*栋*单元*层。法定代表人:郑桂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进军,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华芬,女,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杨进军之妻。上诉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瑞房开)因与被上诉人杨进军、钟华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2017)黔03民初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云瑞房开上诉称,杨进军、钟华芬诉讼请求的第一项要求履行交付义务,该诉请并不涉及房屋价值,应属于按件收费,而不是按价值收费。原裁定计算价值有误,本案标的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标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绥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杨进军、钟华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交纳案件审理费,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杨进军、钟华芬请求交付房产,房产具有财产属性,请求交付房产的价值即为诉讼请求的金额,故本案应按照房产的价值计算案件审理费。原审法院按照杨进军、钟华芬请求交付房产的价值计收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云瑞房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晓莉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华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