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超与童海波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童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被执行人童海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童海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整、自2014年8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诉讼费73.5元,执行费51元,但被执行人童海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不足,并依法予以冻结,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宗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