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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9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793号原告:青岛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即墨市黄河三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65066422U。法定代表人:赵恒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君,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涛,男,年龄不详,汉族。原告青岛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7日诉讼来院。经审查,被告孙涛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