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云华与林继洪、陈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华,林继洪,陈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胡云华,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林继洪,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桂珍,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胡云华与林继洪、陈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7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02民初3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