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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云华与林继洪、陈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华,林继洪,陈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胡云华,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林继洪,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桂珍,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胡云华与林继洪、陈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7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02民初3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