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杨冬根、杨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杨冬根,杨麒,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301号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8-102。负责人:崔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倩,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根(又受被告杨麒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杨麒,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市。第三人: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22号302室。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林(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盛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盛高物业无锡公司)与被告杨冬根、杨麒、第三人无锡盛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房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盛高物业无锡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盛高物业无锡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高物业无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盛高物业无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英人民陪审员 杨士烟人民陪审员 曹娟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