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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2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帅华与盐亭县翔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华,盐亭县翔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240号之二申请人帅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盐亭县翔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法定代表人:杜选兵。申请人帅华与被执行人盐亭县翔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帅华申请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盐亭县翔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有未售成套住宅,已查封8套成套住宅,对被执行人盐亭县翔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已冻结。且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国建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