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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志贺申请执行昂昂溪区大金苍米业加工厂、王双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贺,昂昂溪区大金苍米业加工厂,王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徐志贺。被执行人昂昂溪区大金苍米业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双庆,该企业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双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