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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成新、王德富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新,王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259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成新,原系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王家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曾因犯挪用公款罪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前罪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与前罪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押解回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博文、宗宝璋,系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德富,原系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王家村村委会主任,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成新、王德富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辽021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王成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王德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殷传茂审判员王雍代理审判员杨筱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耿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