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姚慧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姚慧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813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林杰,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姚慧颖。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慧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洁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崔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