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兰爱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兰爱军,康春英,兰爱民,徐彩虹,陈冲,柴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兰爱军,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老关堡村244号。身份证号:211402196712125533。被执行人康春英,女,1970年05月04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老关堡村244号。身份证号:210719197005045523。被执行人兰爱民,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塔山���塔山屯577号。身份证号:210719196212115534。被执行人徐彩虹,女,1968年01月0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塔山村塔山屯577号。身份证号:211122196801072225。被执行人陈冲,女,1991年08月2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塔山村农牧场18号。身份证号:211402199108275344。被执行人柴树生,男,1987年02月1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塔山村农牧场18号。身份证号:211421198702186437。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龙证执字第145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龙证执字第14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张 然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