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4077号原告樊某某,男,益阳人。委托代理人苏雨薇、代黎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沅江人。被告段某某,男,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432321196211046779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冬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