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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XX东热镀锌有限公司与江苏威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福平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XX东热镀锌有限公司,江苏威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福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3091号申请人:镇XX东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星棋村。法定代表人:储道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蓓,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威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坝镇宜禾路。被申请人:高福平,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申请人镇XX东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威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福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XX东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威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福平1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镇XX东热镀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威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福平170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眭咏梅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