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3886号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明,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色皓海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冉 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