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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伟,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651号原告:李红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邱丽新。原告李红伟与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因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在住所地,原告李红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送达地址,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本案依法应公告送达,本院已于2017年8月22日向原告李红伟告知应来院办理公告事宜并缴纳公告费并补交诉讼费,逾期不至视为撤回起诉。原告李红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来院办理公告事宜并缴纳公告费及补齐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红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红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