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广西大学、覃霞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广西大学,覃霞
案由
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381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吕萍,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大学。法定代表人:赵跃宇,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京凯,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广西大学、被告覃霞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济科学出版社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济科学出版社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给经济科学出版社。审判长 屈勇强审判员 盘 佳审判员 涂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