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9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赛峰,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857号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明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魏光福。被告:王赛峰,男,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蒋形波。被告: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王赛峰。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赛峰、青岛凯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格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承建的凯嘉城一期商品房B标段提供电线电缆,合同标的为684980.5元,后于2014年10月23日,11月8日分别追加供货117012.38元、16195元,共计818187.88。此后,被告共计付款400000元,双方于2015年9月29日对账,被告尚欠418187.88元未付。根据双方合同第12条、15条规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若逾期付款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现双方就付款事宜协商未果,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王赛峰主体有误,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