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7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华义宏与谢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义宏,谢守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677号原告:华义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谢守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原告华义宏与被告谢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华义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义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义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义宏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