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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7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华义宏与谢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义宏,谢守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677号原告:华义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谢守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原告华义宏与被告谢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华义宏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义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义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义宏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