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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延清与被执行人张霞、李雄、答五仓、西安隽永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清,张霞,李雄,答五仓,西安隽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202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清,男。被执行人张霞,女。被执行人李雄,男。被执行人答五仓,男。被执行人西安隽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延清与被执行人张霞、李雄、答五仓、西安隽永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霞、李雄、答五仓、西安隽永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孙 红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