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西三好农资有限公司与武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三好农资有限公司,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557号申请人:山西三好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运城市临猗县猗氏镇百里店村口。被执行人:武某某,男,196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关于山西三好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吕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