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占海与王会军、张海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海,王会军,张海德,财吉力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952号原告:宋占海,男,1949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王会军,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东,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德,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财吉力胡,男,1959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原告宋占海与被告王会军、张海德、财吉力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宋占海负担。审 判 员 冯跃宾审 判 员 王德羽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