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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潘汉桥与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汉桥,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753号原告:潘汉桥,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东方恒星园1号楼3A层。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珍宝(特别授权代理),男,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潘汉桥诉被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汉桥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新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汉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汉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潘汉桥负担。审 判 长  李颖文人民陪审员  吴怡谨人民陪审员  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