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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志光申请张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光,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光,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张永,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杨志光与张永合同纠纷,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刘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