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周友付与解红军、胡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付,解红军,胡方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838号原告周友付,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红军,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方东,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友付诉被告解红军、胡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友付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友付负担。审 判 长 张思源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