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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黎明与杨国辉、刘佳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黎明,杨国辉,刘佳佳,齐英格,刘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吴黎明,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杨国辉,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刘佳佳,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灵宝市。被执行人:齐英格,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佳佳之妻。被执行人:刘军刚,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佳佳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做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国辉、刘佳佳、齐英格、刘军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有义务,但被执行人仅给付申请人20000元。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国辉名下豫M×××××力之星牌车、豫M×××××车各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佳佳名下豫A×××××奥迪牌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军刚名下豫M×××××建设牌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国辉名下豫M×××××力之星牌车、豫M×××××车各一辆。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佳佳名下豫A×××××奥迪牌车一辆。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军刚名下豫M×××××建设牌车一辆。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仁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